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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陈素华:关于打通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最后一公里”的建议
供稿: 陈素华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量:297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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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互联网医疗发展总结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线下诊疗渠道受阻、资源紧张,互联网医院迅速行动,建设和运营数据都有了快速增长;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互联网医院发展进入常态,国办也已发文支持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互联网医院蓬勃发展,截至2020年6月底,各地已审批设立互联网医院577家(数据来源《2020年互联网医院报告》);据统计,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委属管医院互联网诊疗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倍,一些第三方互联网服务平台,诊疗咨询量比同期增长了20多倍,处方量增长了近10倍(数据来源《2020年互联网+医疗行业研究报告》)。笔者所在医院地处武汉,疫情促进互联网医疗快速发展,疫情期间20家医疗机构被湖北省卫健委紧急授权建设互联网医院,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助力疫情防控和常规医疗。从2月14日开始,由疫情防控催生的互联网医院,陆续开通了诊疗开单功能,全面打通了线上线下,互通无边界,实现了弯道超车。实体医疗机构可基于互联网医院发展智慧门诊、线上门诊、线上药房、慢病管理、健康管理、协同医疗、远程医疗、健康宣教等服务模块,其优势在于,减少了线下接触、人员聚集,避免长时间的排队候诊,降低医生、患者的感染风险,打破时间空间限制,提升了患者就诊效率,优化了门诊医疗服务能力。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院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在尝试互联网+医疗的线上医疗服务模式。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因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从2020年2月政策紧急驰援、到3月医保政策完善,最后到常态化发展政策的支持,尤其在互联网诊疗价格方面政策在不断完善,各项医疗服务应该如何定价、如何收费,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目前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关于互联网诊疗价格的文件主要有医保发〔2019〕47号《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医保〔2020〕4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三个文件,主要从互联网诊疗的收费目录、范围、定价标准、医保报销支付政策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在互联网诊疗价格体系方面目前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互联网诊疗目录和支付范围与互联网诊疗业务发展政策不匹配。按照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主要为互联网诊查、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诊断四类业务,互联网诊查主要定位以复诊患者为主,国家医保局要求的医保支付也优先保障复诊续方;医保发〔2019〕47号文也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公平支付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目前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项目内容相同,经过备案后即可纳入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但是目前这种政策的导向对互联网诊疗业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互联网诊疗业务的扩展不匹配,特别是互联网医院想扩展更多业务,如通过互联网开展慢病管理服务等线下无法提供医疗服务等,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

  (2)互联网诊疗价格定价标准与各地政策的执行情况不一致。医保发〔2019〕47号文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存在价格低、收费项目少等问题,同时对于国家卫健委规定的四大类互联网诊疗项目,其价格政策在各省落地进度不一致,需要出台相关规范化标准统一监管。如江西、四川、苏州等地明确了互联网复诊诊查费,目前最高50元每次;内蒙等地互联网复诊诊查费参照线上线下统一价格;湖北、湖南等地互联网复诊诊查费参照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部分省份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相比国内其他省份挂号费、咨询费、诊查费等物价标准比较低,难以调动医生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院诊疗项目价格的自主定价试点。对于盈利性机构的平台,虽然可以按照市场定价,可以吸引专家资源,但服务又不到位,甚至存  在灰色利益链,轻问诊,服务内涵和质量都无法保障等问题。

  (3)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能否与第三方企业合作还存在政策空白。从互联网医院运营的角度,目前现有的两类“公立型互联网医院”与“平台型互联网医院”两者之间的运营模式是存在一些差异的。“公立型互联网医院”是实体医疗机构增设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则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根据目前统计的577家互联网医院,实体医院主导已经远远超过企业主导的互联网医院(数据来源《2020年互联网医院报告》)。在政府监管方面“公立型互联网医院”和“平台型互联网医院”都需要接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的对接与监管,但在定价方面,“公立型互联网医院”由政府监管定价,价格相对平价亲民,“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则是由市场定价。互联网医院的运营涉及到市场的开拓,光靠医院自身来运营存一定的困难,能否借助地方第三方企业的支持拓展更多线上医疗服务,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加快出台方案,指导地方加快推进。

  三、互联网医疗发展的思考

  (1)关于互联网诊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政府对互联网诊疗的定价以坚持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为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了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要求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推动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互联网诊疗价格的定价应有总体卫生观和健康观,以引导互联网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和持续动能;同时价格的制定要从医生、患者两个方面考虑,不仅考虑医生的积极性和发挥医生专业特长,同时要考虑病人通过互联网医院节约了来回医院的交通、食宿等就医成本。

  (2)关于互联网诊疗定价和支付的关系。我们需要正确认识互联网诊疗的定价和支付之间并不是对等的关系,互联网诊疗项目的定价是以引导行业的发展,促进互联网诊疗行业不断探索和发展新的服务项目,合理制定互联网诊疗价格,需要考虑如何发展更多的互联网特需医疗服务,满足人民多样化、个性化、高层次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需求;而互联网诊疗的支付则是医保部门应该从减轻患者负担的角度,如何合理的将互联网诊疗服务相关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的范围,引导患者使用互联网诊疗服务。所以政府在定价的时候,不要让互联网诊疗项目定价和医保支付画上等号,两个方面应该是相互独立,相互促进的关系。

  (3)关于互联网诊疗完善收费项目。互联网医疗的服务范围不仅仅是国家卫生与健康委员会规范的四大类型,互联网诊疗目前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诊疗行业要想有更好的可持续发展,还应该探索更多的互联网诊疗服务项目,政府应针对互联网诊疗特点,进一步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项目和定价机制,引导新业态发展的重要指挥棒。将不断积极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在探索新技术条件下让医疗插上信息技术翅膀,打造全新的就医模式和健康服务体系,开放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价格新机制。

  (4)关于互联网诊疗加快地方落地。国家已经在互联网诊疗的诊疗项目、服务范围、医保支付等方面做了很多政策性的指导,各地应该根据国家的要求,尽快对政策实施落地,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互联网诊疗行业的价格政策、支付政策、管理运营政策,例如将互联网业务开展纳入医院考核评价之中、互联网诊疗如何促进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等,通过互联网诊疗行业的整体发展,实现弯道超车。

  四、总结

  孙春兰总理在《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中提出健康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追求,维护人民健康是我们党性质和宗旨的重要体现。互联网诊疗项目的定价和支付都应该坚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未来,互联网诊疗将给患者带来更多的医疗服务模式,同时带动大数据、可穿戴设备、人工智能等在医疗行业的应用,为患者谋福利,为医院减负担。作为引导互联网诊疗行业的发展的指挥棒,打通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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